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费用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量和管护标准,列支一定的绿化经费,用于绿地的管护、休闲地绿化、义务植树和门前绿化。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