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量和管护标准,列支一定的绿化经费,用于绿地的管护、休闲地绿化、义务植树和门前绿化。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