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第四章 健身活动的服务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性质。因城市规划确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先行择地新建补偿,并不得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