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