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所属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自觉维护本单位治安秩序的意识;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应由单位承担的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四)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现场,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协助进行调查处置;

(六)调解、处理单位内部治安纠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七)协助公安机关对本单位的暂住人口进行管理;

(八)协助公安机关监督、考察、教育本单位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

(九)参与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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