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