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对扰乱本单位正常秩序的行为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将行为人带离现场,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应当及时派员依法查处。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执行勤务时,可以按有关规定携带、使用防卫器械和通讯、报警用具。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