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武汉市技术市场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

依法设立的技术交易所或者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一)介绍、推荐先进、实用、成熟、可靠的科技成果;

(二)提供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经济、技术、人才和其他信息;

(三)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技术贸易活动;

(四)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咨询等服务。

单位和个人在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中介服务活动中,应与当事人依法签定中介服务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得欺骗当事人,不得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