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院校和生产企业联合开发新产品;鼓励科研机构、院校、生产企业独立或者联合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成果转化机构。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