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是否需要报送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时,应当通知行为人立即停止并改正;行为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的,应当及时报请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