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水工程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已禁止使用的入河、入湖排污口,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封堵。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