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