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开采地下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采补平衡的原则。开采单位应当实行水量、水质、水位变化动态监测,建立数据档案,不得超量开采。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