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江河源头和湿地的保护,采取轮耕轮牧、退耕退牧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植被,涵养水源。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