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在本自治区居住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