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流动人口依法申办的服务管理事项,不予办理的;
(二)对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处罚种类、数额对流动人口或者相关单位、个人实施处罚的;
(五)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未尽到保密义务或者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用途的;
(六)篡改居住登记、居住证信息的;
(七)为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八)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