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流动人口首次申领居住证的,办理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