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权益保障。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自治区和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县(区)行政区域居住的公民。但在设区市辖区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