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预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流动人口中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