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

(一)福州海域范围:包括福州沿海海域、福州闽江解放大桥以下水域、乌龙江大桥以下水域、连江县敖江东经119度40分以东水域、福清龙江元载大桥以下水域。

(二)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三)设施:是指海上固定平台及其他水上水下固定或者浮动建筑、装置(包括固定式水上酒家和岸边囤船)。

(四)特殊水域:是指复杂航段、船舶密集区、警戒区、分道通航水域和显示慢车信号的地点。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