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海上救助和打捞第五十条已修改船舶、设施遇险或者发生海难需要救助时,应当发出呼救信号,积极组织自救互救,并迅速报告福州海上搜救机构。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收到求救信号或者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并立即向福州海上搜救机构报告,接受福州海上搜救机构的统一指挥。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9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