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保障第四十三条已修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相关的通航水域采取限时限船航行、单向航行、封航等临时性措施,并及时公告:(一)恶劣气候、海况;(二)大范围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三)船舶流量异常;(四)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五)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六)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