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相关的通航水域采取限时限船航行、单向航行、封航等临时性措施,并及时公告:

(一)恶劣气候、海况;

(二)大范围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三)船舶流量异常;

(四)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五)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六)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9,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