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保障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者在施工作业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要求,设置安全作业区或者警戒区,设置有关标志或者配备警戒船。在现场作业的船舶或者警戒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施工作业期间指派专人警戒,并在规定的甚高频频道守听。无关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或者警戒区。施工结束后,施工作业者应当清除遗留在施工作业水域的碍航物体。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