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保障第四十条已修改在通航海域及其岸线范围内,设置或者建造水上水下固定设施或者海岸工程,可能影响海上航行、停泊、作业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通航安全标准和规范,进行通航安全评估,并按照国家规定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设置水下管线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禁锚标志,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公布。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