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设置渡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有明确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四)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