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渡口、渡船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设置渡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有明确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四)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