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其承运人、船舶或者货物代理人应当在进出港口前二十四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在港口水域外进行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载运危险品的船舶应当在专用锚地锚泊。

从事危险货物申报和危险货物集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