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一条已修改下列船舶进出港、在港内航行、移泊(顺岸相邻两个泊位之间的平行移动除外)或者靠离码头时,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一)外国籍船舶;(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三)海事管理机构会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前款规定以外的船舶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引航。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