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开展海上联合执法,实行溯源追究查处。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巡航监视中发现下列违法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暂扣、封存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等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海上污染事故;
(二)滨海沿岸的码头、度假村、酒店、宾馆、医院等单位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水、污染物、废弃物;
(三)其他违反有关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暂扣、封存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