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对海洋生态建设、海洋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及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等海洋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