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在海上倾倒疏浚物、清淤物的,按非法倾废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如实记录、未报告或者未如实报告疏浚、清淤情况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