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漳州、泉州、龙岩市人民政府和金门地区的协调,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机制,共同做好厦门湾及九龙江流域的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