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海洋功能区划和保护海洋环境的需要,制定滨海岸线保护规划,并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禁止任何改变鳌冠滨海自然岸线、环岛路滨海沙滩岸线、鼓浪屿岛屿岸线和东屿湾岸线的活动。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滨海湿地、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按照程序选划、建立同安湾西侧、下潭尾等海洋特别保护区。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