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海洋功能区划和保护海洋环境的需要,制定滨海岸线保护规划,并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禁止任何改变鳌冠滨海自然岸线、环岛路滨海沙滩岸线、鼓浪屿岛屿岸线和东屿湾岸线的活动。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滨海湿地、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按照程序选划、建立同安湾西侧、下潭尾等海洋特别保护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