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禁止在厦门海域开采海砂。

禁止在厦门海域中华白海豚保护区、文昌鱼保护区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禁渔区进行捕捞。

严格控制在厦门海域从事水产养殖。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