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举办幼儿园,其园舍、设施、经费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必需的办园经费;
(二)园舍应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
(三)园址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不得设置在环境污染或危险区域;
(四)园舍、场地应相对独立,确实不能独立的,必须有独立的出入通道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消防设施;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教学用房和生活用房,有充足的户外活动场地,并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寄宿制幼儿园还应配有每人一床的寝室,以及隔离室、浴池、教职工值班室等基本用房;
(六)配备幼儿适用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保证幼儿活动、生活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七)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玩具和教具,并符合教育、安全、卫生的要求。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