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第九条已废止农村承包田(含机动地)的承包金,全部纳入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实行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工副业、果园、鱼塘、柞蚕场、荒地、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等项目除外。对从事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的农户缴纳村提留、乡统筹费的比例,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条例》有关规定确定,收缴的费用不计入本条例第六条的限额比例之内。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