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第六条已废止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以村为单位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