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第十四条已废止乡统筹费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实际收取总额的50%;乡村两级办学经费一般不得超过乡统筹费的60%。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平调乡统筹费;乡人民政府不得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收取专项费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