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村提留应当按照国务院《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于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的开支。

村内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补贴标准以及招待费的具体标准,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