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第十二条已废止村提留应当按照国务院《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于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的开支。村内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补贴标准以及招待费的具体标准,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乡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