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收缴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必须与农民负担监督卡填入的项目、金额相符。

村提留、乡统筹费的收缴方法,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分别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组织收缴。

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截止日期为次年1月31日,严禁在收购农产品时扣缴。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