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