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兵役、公安、劳动、人事、教育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应作处理而未作处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拒不处理的,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