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八章 退兵处理第四十条已修改部队退回的新兵,公安部门必须予以落户。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当予以复工复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