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对预定新兵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查清,经查确有问题和一时难以查清的,应当予以调换。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