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兵役登记第十五条已修改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均应按照当地兵役机关的要求,到指定的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领取《河北省公民兵役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