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均应按照当地兵役机关的要求,到指定的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领取《河北省公民兵役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