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兵役登记第十四条已修改县级兵役机关应当在每年九月底前,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对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兵役登记站。兵役登记开始十五日前,必须张贴兵役登记布告,将登记的有关事项通告适龄男性公民。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