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征兵工作由同级人民武装部办理。

未设武装部的单位,应当指定一个部门或者专人负责。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