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生产者、销售者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该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