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产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但仍有使用价值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必须在产品或其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明“等外品”、“次品”或“处理品”字样,方可出厂或销售。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影响人体健康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不得出厂或销售,必须销毁或作无害化的技术处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