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殡葬服务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接运遗体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接运,并处300元罚款;殡葬服务人员刁难丧主或者向丧主索取财物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