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前预先建造坟墓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墓主承担。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